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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湖吴民初字第92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 被告:湖州鹿山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 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湖州鹿山园林发展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谢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