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池州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池州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池州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池州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州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池州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