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荆门供电公司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荆门供电公司东宝区供电中心与荆门市建诚物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802民初3345号 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荆门供电公司东宝区供电中心,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金虾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2MAC0QTRE6Y。 负责人:***,供电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供电中心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建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漳河新区漳河镇宏图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9BGWD6T。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荆门供电公司东宝区供电中心与被告荆门市建诚物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荆门供电公司东宝区供电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荆门市建诚物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荆门供电公司东宝区供电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交纳电费699245.31元(截止到2022年9月),并以每月欠费金额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至交清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东宝区紫荆城小区聘请的物业公司,从事该小区水、电、物业等相关管理工作。2022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约定每月15日前支付电费,逾期交纳电费的,每日电费违约金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每日电费违约金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截止2022年9月,被告共欠电费699245.31元,应缴纳违约金127968.11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交纳电费及违约金,故诉至法院。 被告荆门市建诚物业有限公司辩称,2021年7月23日与荆门市紫荆城物业有限公司办理了物业移交手续,原告起诉的欠费系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欠费的业主至今仍是临时用电,没有办理直供电,被告不应当承担欠付电费的责任。 对原告提交的A1、高压供用电合同,A2、欠付电费明细,A3、欠费通知书,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证明目的由本院认定。对被告提交的B1、2022年5月17日荆门紫荆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荆门市建诚物业签订的协议书一份,原告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1月24日,高新区供电中心与荆门市建诚物业有限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有效期五年,约定供电中心向荆门市建诚物业有限公司供电,电量自动按月抄表,每月15日前一次性结清电费,逾期交纳电费的,每日电费违约金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合同签订后至2022年9月,荆门市建诚物业有限公司合计欠电费699245.31元、违约金127968.11元。东宝区供电中心自2022年2月起多次向荆门市建诚物业有限公司催缴。 另查明,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荆门供电公司于2021年11月调整了供电辖区内部划分,案涉合同实际由东宝区供电中心履行。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电费及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规定。本案中,高新区供电中心与荆门市建诚物业有限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后东宝区供电中心实际履行该合同并对荆门市建诚物业有限公司电费进行催缴,实际上系东宝区供电中心与荆门市建诚物业有限公司形成供用电合同关系,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生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适当履行。被告荆门市建诚物业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电费,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现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荆门供电公司东宝区供电中心主张被告支付剩余电费及违约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荆门市建诚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荆门供电公司东宝区供电中心支付电费699245.31元(截止到2022年9月),并以每月欠费金额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至交清之日。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92元,减半收取计5396元,由被告荆门市建诚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如自动履行判决的,标的款汇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收款人全称: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账号:4200********-333333(汇款到子账户的“-”,请选择英文输入法半角状态下最短且位于中间位置的“-”),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虾支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