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恒信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海阳市恒信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7民初2538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海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海阳市。 被告:海阳市恒信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海阳市市区海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海阳市恒信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