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强盛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强盛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23民初317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万里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强盛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县曹埠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通强盛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