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23民初317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郁爱国,江苏万里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强盛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曹埠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万笃泉,总经理。
被告石拥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志田诉被告南通强盛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拥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姜海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