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宽民初字第174号
原告:马鞍山金实新型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太白镇新桥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宽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厦门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马鞍山金实新型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宽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金实新型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原告马鞍山金实新型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