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吉林省大明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东环路吉林省正茂生产资料交易市场25幢12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长春市宽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厦门路5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大明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宽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大明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大明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