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市政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长春市南关区曙光街道办事处、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物业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民终3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南关市政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东岭南街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原审被告:长春市南关区曙光街道办事处,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树勋街982号。
负责人:***,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职工。
原审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物业分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至善路11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位员工。
上诉人长春市南关市政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南关区曙光街道办事处、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物业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8)吉0102民初4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8)吉0102民初46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春市南关市政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1元,退还上诉人长春市南关市政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