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13民初6202号
原告:长春玛莎建材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卡伦镇魏家村十社。
负责人:林承勇。
委托代理人:彭凌青,系公司员工。
被告:长春市南关市政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东岭南街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威。
原告长春玛莎建材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南关市政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春玛莎建材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玛莎建材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0.00元,由长春玛莎建材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雨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