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创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被告哈尔滨项城科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等与哈尔滨项城科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9民初3822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博,系黑龙江辰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项城科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新江桥街**三棵树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红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创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智谷二街******/div>
法定代表人:王振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系北京德和衡(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波,系北京德和衡(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项城科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项城公司)、黑龙江创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奇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诉称:1.请求判令创奇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361,047.29元;2.创奇公司给付***欠款利息(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创奇公司承担。2020年11月19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将本案第三人项城公司变更为本案的第一被告;2.判令项城公司向***偿还劳务费361,047.29元;3.判令创奇公司向***偿还劳务费361,047.29元的连带责任;4.判令项城公司与创奇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3日,***与项城公司和创奇公司签订《轨道交通1号线三期境泊路站装修电气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18年4月3日,竣工日期2018年7月3日,总工期91日。合同签订后,***依约将合同中所规定的工程量全部完成,经创奇公司确认合格后,***与项城公司和创奇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签订《最终结算协议书》,最终确认创奇公司实际应付工程结算价款为361,047.29元。现***多次索要尚欠工程款,创奇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变更项城公司为第一被告,要求其支付劳务费,创奇公司承担连带
责任。***提交的劳务分包合同中,发包人为创奇公司、承包人为项城公司,***作为项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名义在合同中签字。本案***变更项城公司为第一被告,即变更主债务人,故本案应依据主债务人即项城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项城公司住所地位于哈尔滨市,不属松北区管辖范围,故本案应移送至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刘国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