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9民初3820号
原告:**,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博,系黑龙江辰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项城科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新江桥街**三棵树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红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创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智谷二街******/div>
法定代表人:王振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系北京德和衡(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波,系北京德和衡(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项城科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项城公司)、黑龙江创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奇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诉称:1.请求判令创奇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94,166.75元;2.创奇公司给付**欠款利息(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创奇公司承担。2020年11月19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将本案第三人项城公司变更为本案的第一被告;2.判令项城公司向**偿还劳务费94,166.75元;3.判令创奇公司向**偿还劳务费94,166.75元的连带责任;4.判令项城公司与创奇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3日,**与项城公司和创奇公司签订《轨道交通1号线三期境泊路站装修电气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18年4月3日,竣工日期2018年7月3日,总工期91日。合同签订后,**依约将合同中所规定的工程量全部完成,经创奇公司确认合格后,**与项城公司和创奇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签订《最终结算协议书》,最终确认创奇公司实际应付工程结算价款为94,166.75元。现**多次索要尚欠工程款,创奇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变更项城公司为第一被告,要求其支付劳务费,创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提交的劳务分包合同中,发包人为创奇公司、承包人为
项城公司,**作为项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名义在合同中签字。本案**变更项城公司为第一被告,即变更主债务人,故本案应依据主债务人即项城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项城公司住所地位于哈尔滨市,不属松北区管辖范围,故本案应移送至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刘国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