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天源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323执95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天源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天源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于2022年8月18日前给付申请人工程款3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听证传票,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本院正对被执行人收取的供暖费予以扣留、提取,同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其他执行的财产,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将案件执行及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依法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并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求了申请人意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吉0323执9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 审判员  **彬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