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29民初4152号
原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