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5民初7007号之二
原告:苏州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53535674Q,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工业园区友谊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汽车内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L339EX2,住所地湖南省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阳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汽车内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苏州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汽车内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16元,减半收取1908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328元,由原告苏州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