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鸿顺汽车内装饰有限公司

苏州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长某某汽车内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5民初7007号之二 原告:苏州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53535674Q,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工业园区友谊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汽车内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L339EX2,住所地湖南省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阳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汽车内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苏州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汽车内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16元,减半收取1908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328元,由原告苏州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