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

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与冯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702民初7134号 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负责人:王某某。 被告:冯某某,女,1970年1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与被告冯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