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

张某;某某;中国某有限公司宣汉分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722民初1509号 原告:***,女,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大成镇锁辖村3组121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9********。 被告:宣汉名言手机经营部,经营者:***,住四川省宣汉县君塘镇滴水村3组78号。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分公司,住所地:宣汉县东乡镇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2671422554L。 负责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凤西街道白庙社区通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621370004J。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宣汉名言手机经营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2025年3月20日因宣汉名言手机经营部申请追加当事人,本院依法追加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为本案被告。2025年4月1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