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民终9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住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奥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72年4月11日,汉族,个体工商户,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生于1973年4月11日,汉族,个体工商户,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系被告***之妻。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9)川1702民初4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9)川1702民初45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
二0二0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