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民终5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
住所地:达州市达川***街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奥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州市通川区人,住该区东岳乡。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9)川1702民初4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9)川1702民初40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瑜
二〇二〇年七月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