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晟淇某某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大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财保202号
申请人:北京晟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金关北二街2号院2号楼10层10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
法定代表人:樊继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大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小中河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
法定代表人:贾庆祝,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晟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淇**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大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 073 500元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晟淇**公司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晟淇**公司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大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一百零七万三千五百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申请人北京晟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谢衍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刘文丹
书  记  员   花晓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