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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乌海市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02民初1827号 原告:**,现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乌海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 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海拉北路5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乌海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