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广东永壹珠江电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604民初24284号 原告: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桂工业园A区A-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77133913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永壹珠江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小龙村塱尾工业区21号1楼,公民身份号码9144011378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金怡兴五金批发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佛公路盐步路段广东广佛百货五金城内10号馆11-12号,注册号440682601370206。 经营者:***。 原告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永壹珠江电缆有限公司(下称永壹珠江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金怡兴五金批发部(下称金怡兴批发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永壹珠江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20年9月20日作出(2020)粤0604民初242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永壹珠江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永壹珠江公司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永壹珠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怡兴批发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生产、销售、广告宣传等行为中停止侵犯原告第16994691号“”商标、第9632360号“”商标以及第22112299号“”商标专用权;2.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禁止两被告使用包含“珠江电缆”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内容、商标等进行宣传使用。并责令被告永壹珠江公司限期变更企业名称登记信息,登记后的企业名称不得与原告商号及商标文字内容构成相同或近似;3.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人民币490万元;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原告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系第16994691号“”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注册日期为2016年8月14日,有效期至2026年8月13日,处于合法有效的状态,指定使用商品项目包括第九类:“电线识别线,磁线,电线,电缆,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同轴电缆,马达启动缆,电话线,绝缘铜线,纤维光缆”等。原告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系第9632360号“”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注册日期为2013年1月21日,有效期至2023年1月20日,处于合法有效的状态,指定使用商品项目包括第九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避雷器,电池”等。原告亦系第22112299号“”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注册日期为2018年1月21日,有效期至2028年1月20日,处于合法有效的状态,指定使用商品项目包括第九类“磁线,电线识别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同轴电缆,电缆连接套筒,纤维光缆,绝缘铜线,电缆包皮层,马达启动缆,电线识别包层,电报线,电话线,电线,电缆”等。原告是一家集研发、制造和销售为一体的大型电线电缆企业。公司创建于2001年,至今已经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现已成为一家占地面积500多亩、生产规模高达50亿元的具有竞争力的电线电缆企业。经过原告多年经营及宣传使用,原告生产销售的“珠江”“珠江电缆”电线、电缆等产品已成为行业内知名商品,销售渠道遍布海内外,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极高知名度,“珠江”“珠江电缆”“珠江电力”商标和原告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已建立了稳定对应联系。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金怡兴批发部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店铺销售大量由被告永壹珠江公司生产的“永壹珠江电缆”产品,产品上的具体使用形式为“”,被告永壹珠江公司曾多次申请注册“永壹珠江”商标,均因原告无效宣告、异议而在“电线识别包层、电缆、电线、同轴电缆、纤维光缆)”等产品上予以无效宣告或不予注册。被告永壹珠江公司在明知存在在先权利的情况下,持续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具有明显的恶意。被告金怡兴批发部除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外,还在店面招牌、名片上使用“”“”字样,原告从未授权两被告使用“”“”“”商标,两被告利用原告“”“”“商标的高知名度,利用消费者对原告商誉和品牌的信赖,通过经销商渠道及对接工程等方式进行大量销售,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容易误认为两被告生产销售的电缆产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混淆误认。此外,被告永壹珠江公司于2005年12月9日在广州(原告所在地)成立了“广州市永壹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并于2019年3月13日将企业变更为“广东永壹珠江电缆有限公司”,其企业名称完整包含了原告注册商标“珠江电缆”字样;另外,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上标有“企业中文网址:珠江电缆.网址”,也完整包含了原告注册商标“珠江电缆”字样,上述侵权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两家企业产生误认,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另外,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上标有“安全环保源于专业专注品质”文字以及“”“”“产品合格证”等标记,根据案外人委托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对被控侵权产品的系列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报告显示:被检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上标有“产品合格证”以及“质量保障100%”等标记,属于对商品的质量、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电线电缆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宣传活动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标志,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同时,被告永壹珠江公司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字样作为企业名称,并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虚假产品标记,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公正裁判。 被告永壹珠江公司辩称,一、永壹珠江公司是自2010年开始在产品和宣传上使用永壹珠江电缆标识,且持续使用至今,永壹珠江公司对永壹珠江电缆标识拥有在先使用权,永壹珠江公司于2010年11月15日申请第8842217号永壹珠江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电线电缆,永壹珠江是该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相关公众是将永壹珠江公司生产的产品称为永壹珠江电缆,由于电线电缆是比较细长的产品,能够在上面标注的标识有限,为了使消费者区别,行业内的通常做法是在商标名称后面加上行业名称予以标注,永壹珠江公司在永壹珠江商标后加上电缆二字合理合法。永壹珠江公司是自2010年才持续使用永壹珠江电缆标识,佛山市珠江开关有限公司在2013年注册珠江电力商标后,从没有针对永壹珠江公司提起诉讼认为永壹珠江公司使用永壹珠江电缆标识构成侵权。本案原告是在2017年3月13日才受让涉案珠江电缆商标,其无权禁止永壹珠江公司继续使用永壹珠江电缆标识。二、珠江电力、珠江电缆商标的原注册人是佛山市开关有限公司,涉嫌恶意抢注,违反商标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该两商标不应受到保护,且本案原告是恶意受让该两商标,并以此启动大规模的维权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恶意竞争,明显是权利滥用,本案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在涉案两商标注册时,原注册人佛山市开关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电线电缆生产,其主营业务是生产销售插座、插头电器的产品,其利用商标审查和对电线电缆领域的熟悉程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电线电缆上恶意申请了多件商标,比如将知名商标***和耐克进行结合申请施耐克商标,还有之前抄袭松本PUMA注册了PUMA英文以及SOBENRY英文商标,而具体到本案当中,珠江电力和珠江电缆商标在佛山市珠江开关有限公司之前已经有企业在电线电缆上面注册并使用珠江商标,注册号是157962号,申请日期是1995年,申请人是广东电缆厂有限公司,而且在广东省辖区内至少有15家电缆企业在先使用珠江字号,佛山市珠江开关有限公司明显是利用商标审查制度予以恶意抢注行业内共同努力形成的成果,违反了商标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如前所述,在电线电缆行业广东省辖区的企业是案外人广州市珠江电线厂有限公司,最早注册商标的是广东电缆厂有限公司,均不是本案原告,而本案原告在受让珠江电力和珠江电缆商标之前一直都是使用汾江商标,至今为止在广东省内包含珠江的电缆企业已经有上百家,其中经营10年以上的厂家就有十几家,也就是说珠江电缆的形成、发展、延续存在长期的积累因素,各相关企业在十多年的时间内从来没有对彼此的企业名称提出过异议,相关企业对珠江电缆声誉的形成都做出了一定的贡献,由于历史的原因各家企业之间本来维持了一种基本的平衡,长期相处共同努力维护市场经营,并没有产生任何的商标争议,但自原告于2017年受让珠江电力和珠江电缆商标后,不断地向市场上的经营主体提起商标无效宣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侵权诉讼,以商标侵权制度予以打击竞争对手,破坏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原告恶意受让珠江电力和珠江电缆两商标,并以此提出诉讼明显是权利滥用,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这一观点在最高人民法院歌力思商标侵权案件是得到了支持。三、永壹珠江公司在生产宣传中使用永壹珠江电缆标识,与原告的珠江电力、珠江电缆、珠江三件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珠江是中国的知名河流名称,珠江啤酒、珠江钢琴、珠江投资、珠江人寿、珠江电影等各行各业都将珠江作为商标构成要素投入使用,不存在谁抄袭谁的认定。珠江电力、珠江电缆应当整体来看待其显著性,而不是将珠江电力、珠江电缆简化为珠江二字,不应扩大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永壹珠江公司的永壹珠江电缆六字标识与涉案商标在商标构成上有明显的区别,在永壹珠江公司提供的珠江电力、珠江电缆商标无效裁定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也认定永壹珠江与珠江电力、珠江电缆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在涉案商标珠江电力、珠江电缆申请日前就有多家电线电缆广东企业注册并使用含有珠江的商标,如荔湾珠江、人和珠江、白云珠江、祥顺珠江、环视珠江等多个珠江商标,相关公众是完全能够区分开来各个品牌的,而具体到本案当中,永壹珠江公司在使用永壹珠江电缆标识时,同时会标注永壹珠江公司的第8842217号永壹珠江商标,以及永壹珠江公司的企业名称,相关公众是不会误认标注有该系列标识的产品来源的,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消费者向政府部门或者原告投诉永壹珠江电缆仿冒原告。原告向广州市番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被告使用永壹珠江电缆的行为进行投诉,但两局均认为不构成侵权,没有作出处罚认定。四、永壹珠江公司在企业名称中含有珠江电缆字样,并不侵犯原告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珠江电缆的权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要求永壹珠江公司变更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永壹珠江公司的企业名称中的电缆是行业名称,永壹珠江公司的商号是永壹珠江,永壹珠江是来源于永壹珠江公司的第8842217号永壹珠江商标,该商号是与永壹珠江公司的商标保持一致性,在商号中使用永壹珠江不具有主观恶意,是善意使用,且永壹珠江公司在使用企业名称时并未突出使用珠江电缆字样,一直都是规范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五、永壹珠江公司的“珠江电缆.网址”注册于2016年12月27日,是合法注册,该注册时间早于原告珠江电缆商标的注册公告日以及原告受让该商标的日期,而且在本案证据中仅仅是在产品上标注企业中文网址“珠江电缆.网址”,该使用行为不是商标性使用行为,且通过该网址进入的网站,网站页面也清晰的显示永壹珠江公司的注册商标以及永壹珠江公司的企业名称,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六、永壹珠江公司在产品上标注产品合格证、阻燃、质量保障100%,不存在虚假宣传,该系列描述是对产品质量以及产品功能的行业常用描述,任何企业都会出现个别产品的质量问题,包括原告也是如此。原告提供的两份2016、2017年的检验报告以及2019年电缆企业检查的监督情况,不能证明该系列标识是属于虚假宣传的情况,原告没有证据直接证明永壹珠江公司在产品上标注前述标识造成了相关公众对产品质量的误认。七、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永壹珠江公司在产品报价书上以及网站上提供的荣誉证明是虚假的,永壹珠江公司列举的每一项荣誉证明或资质证书皆是真实获取的。八、关于原告主张判赔额490万元,原告在本案当中主张的侵权行为不成立,永壹珠江公司不应该承当赔偿责任。原告没有提供任何销售合同、销售发票证据证明涉案商标近三年有投入使用。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失或者是永壹珠江公司的获利情况,原告主张490万元的赔偿没有任何依据。 被告金怡兴批发部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为证明诉讼主张,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第16994691号“珠江电缆”、第9632360号“珠江电力”、第22112299号“珠江”商标注册证;2.(2019)粤广广州第27365号公证书;3.公证费发票(No15931038);4.(2019)京行终4109号判决书--第14067038号“永壹珠江”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予以宣告无效;5.第23327704号“永壹珠江”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不予注册的决定;6.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电线电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E2017(79)203325440100169)、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DX1603082);7.企业概况及荣誉证书证明;8.原告宣传使用合同、发票及宣传照片;9.原告销售合同及发票;10.某电缆消费者认知情况调查报告(2018年11月,项目编号:CGR180189);11.原告第16994691号“珠江电缆”商标被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12.(2019)粤民再53号民事判决书;13.(2019)粤06民终14043号民事判决书;14.永壹珠江公司工商信息;15.(2019)粤广南粤第6141号公证书(永壹珠江公司工厂);16.(2019)粤广广州第036988号公证书(永壹珠江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的网店);17.(2019)粤广广州第036989号公证书(在永壹珠江公司网店购买后的收货);18.(2019)粤广广州第036158号公证书(永壹珠江公司官网);19.产品报价书;20.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电线电缆质量安全“联查联打联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及附件;21.(2019)粤佛岭南第4606号公证书(销售主体:顺昌五金电器商行)-佛山地区;22.(2019)粤佛岭南第4607号公证书(销售主体:广州禾盛五金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地区;23.(2019)粤佛岭南第4820号公证书(销售主体:永壹珠江公司东莞营销中心)-东莞地区;24.(2019)粤佛岭南第4998号公证书(销售主体:顺景五金电器批发部)-惠州地区;25.(2019)粤佛岭南第4691号公证书(销售主体:江门市泰联五金建材有限公司)-江门地区;26.(2019)粤佛岭南第4693号公证书(销售主体:金泓宇五金电线电缆批发)-中山地区;27.(2019)粤佛岭南第4856号公证书(销售主体:武江区永壹珠江电线电缆店)-韶关地区;28.(2019)粤佛岭南第4787号公证书(销售主体:肇俊朗电器有限公司)-肇庆地区;29.(2019)粤佛岭南第4788号公证书(销售主体:广发五金机电商行)-清远地区;30.某电缆消费者认知情况调查报告(2018年10月,项目编号:CGR180189);31.第33636077号“永壹珠江电缆”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32.关于第16994691号“珠江电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33.关于第16994691号“珠江电缆”商标评审案件答辩通知书;34.永壹珠江公司在09类申请商标的注册记录;35.公证费发票;36.律师代理费发票;37.商评字【2019】第0000141649号关于第16994691号“珠江电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38.(2019)京行终4622号行政判决书;39.2018广东电线电缆行业大会在广州圆满闭幕的宣传文章;40.原告宣传使用宣传照片、产品照片、服饰照片;41.番禺府行复【2021】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证据1-5、8、11-19、21-29、31-36,被告永壹珠江公司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7、9,被告永壹珠江公司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有异议,因上述证据部分有原件核对,能相互印证,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6、10、30、40,被告永壹珠江公司对真实性有异议,因证据6未提供原件核对,且两份报告的收样时间为2016年11月、2017年3月,报告中亦未载明检测产品涉及被诉虚假宣传字样,与本案原告指控虚假宣传的被控侵权产品亦并非同时期或同批次产品,故本院对证据6不予采信;证据10、30未提供原件核对,且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信;证据40的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与被告提交的原告网站内容相吻合,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20,被告永壹珠江公司对真实性未持异议,因证据20附件中电线电缆相关企业名单包括了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名单及检查发现的问题,涉及的是上述企业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的问题,并非产品质量问题,故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37-38、39、41,被告永壹珠江公司对真实性未持异议,证据37-38、41均来源于国家机关,来源合法,证据39经网上核实一致,本院对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为证明抗辩主张,被告永壹珠江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永壹珠江公司信息;2.第8842217号“永壹珠江;YONGYIZHUJIANG及图”商标信息;3.第14067038号“永壹珠江”商标信息;4.第23327704号“永壹珠江;YONGYIZHUJIANG及图”商标信息;5.永壹珠江公司于2013年至2016年度生产的电线电缆商品《检验报告》;6.2013-2015年度《厂家与一级代理商销售协议书》;7.2014-2015年度部分销售合同、发票及发货单;8.2013-2015年度产品报价书;9.2013-2015年度部分销售发票;10.(2020)粤广南沙第44429号公证书;11.2013-2016年度“永壹珠江电缆”线上宣传、销售页面;12.2013-2015年度部分采购发票;13.2014年度广告安装协议及照片;14.广州旭升印刷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5.(2020)粤广南沙第42501号公证书;16.(2020)粤广南沙第42502号公证书;17.永壹珠江公司于2017年至2020年度生产的电线电缆商品《检验报告》;18.2018年度部分销售合同;19.2017-2020年度产品报价书;20.永壹珠江电缆产品照片;21.2016-2020年度部分销售发票;22.2018-2020年度部分采购合同;23.2016-2019年度部分采购发票;24.广州旭升印刷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25.2016-2019年度广州旭升印刷有限公司出具的送货单;26.(2020)粤广南沙第42501号公证书;27.(2020)粤广南沙第42502号公证书;28.永壹珠江公司同第三人签订的广告牌安装协议及广告照片;29.2013年度百度推广发票;30.“永壹珠江电缆”名片展示页面;31.显示“永壹珠江电缆”标志的日历、保温杯等周边产品照片及部分发票;32.永壹珠江公司所获证书及奖项;33.永壹珠江公司资质证书;34.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的复函;35.佛山市珠江开关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36.佛山市珠江开关有限公司名下商标列表;37.佛山市珠江开关有限公司名下商标信息、被仿冒的在先知名商标信息及在先知名品牌介绍;38.(2015)高行监字第1771号行政判决书;39.广州市珠江电线厂有限公司、广州珠江电缆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40.“珠江”百度百科页面;41.第16994691号“珠江电缆”商标、第9632360号“珠江电力”商标的商标转让公告;42.第19997210号“汾江;FENJIANG”商标的详细信息;43.亚洲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图;44.原告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45.(2020)粤广南沙第44428号公证书;46.(2020)粤广南沙第44430号公证书;47.原告官方网站推文截图;48.原告新浪博客账号推文截图;49.原告搜狐号推文截图;50.(2014)民提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51.(2018)最高法民再第394号民事判决书;52.(2018)浙民终37号民事判决书;53.(2020)最高法行申6437号行政裁定书;54.(2020)京73行初5342号行政判决书;55.关于第28820219号“滴露康宝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56.关于第11782595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57.关于第14284813号“***VANSDENT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58.关于第26519564号“肥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59.广东省内以“珠江”为字号构成文字的电线、电缆企业的企业信息;60.原告关联方对被告名下商标提出撤销程序的通知书、决定书等;61.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62.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的复函;63.第16994691号“珠江电缆”商标无效宣告裁定;64.第9632360号“珠江电力”商标无效宣告裁定;65.在百度、360搜索“珠江电缆”的页面;66.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的复函;67.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制措施决定书;68.第157962号“珠江”商标信息;69.2019年广东省电线电缆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检查情况;70.“珠江电缆.网址”信息。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证据1-4、6-10、12、15-18、21、26-27、32-34、41-46、61-64、66-70,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5,原告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有异议,因该组证据22页至26页的检验报告未提供原件核对,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其余检验报告均提供了原件核对,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11、13-14、19-20、22-25、28-31、35-40、47-60、65,原告对真实性有异议,因证据11与证据6、8相印证,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3有原件核对,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4、24属证人证言,无相关合同、发票等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证据19-20与证据18相印证,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22-23、25有原件核对,与证据26-27相印证,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28-31有原件核对,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35-40、47-60、65或经网上核实一致或有提供原件核对,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可查明如下事实: 一、原告及其主张权利的情况 佛山市禅城区珠江电线电缆厂成立于2001年7月20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经营范围为加工、制造、销售电线电缆,该厂历经多次改名,曾用名有佛山市环市镇珠江电线电缆厂、佛山市环市镇珠江电线厂、佛山市禅城区珠江电线厂,后于2006年1月3日变更名称为佛山市禅城区珠江电线电缆厂。佛山市禅城区珠江电线电缆厂于2008年7月24日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即佛山市禅城区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4日变更名称为佛山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7日变更名称为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即原告,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800万元,经营范围为加工、制造、销售电线、电缆等。 原告提交的宣传册内展示有***、***等人题写的“珠江电缆”书字,最早落款时间为2008年。原告针对“珠江电缆”进行了长期大量使用及广告投入,在其各地经销店、专卖店店面突出使用“珠江电缆”字样作为其店面招牌,在其厂房、职工工作服、产品宣传单、纸巾盒及网络推广中突出使用“珠江电缆”字样,于2014年至2018年期间在佛山、东莞、广州、中山、江门、韶关、梅州、湛江、惠州等地的五金城、经销店、国道高速路段发布了突出使用“珠江电缆”字样的广告。原告还在产品宣传单、官网、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汾江FENJIANG及图”商标宣传汾江牌电缆。原告生产的电线电缆产品销售情况良好,销往佛山、广州、惠州博罗、湛江、北京、天津等地。 原告的企业及产品在经营中获得了多项荣誉:2008年,其前身成为佛山市质量管理协会会员单位;2010年,被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社评为“政府采购首选品牌”;2011年、2012年连续两年被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评为“诚信单位”;2013年,被中国农业银行评为“信用优良客户”;2014年,被建筑材料工业信息中心及中国建材市场协会评为“2014中国低碳·环保绿色节能电线电缆采购首选供货单位”及获得“2014中国健康·环保·低碳绿色建材产品信息验证查询与推广平台准入证书”;2015年,其生产的汾江牌电线产品被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授予“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2016年,其生产的汾江牌电线电缆被建筑材料工业信息中心及中国建材市场协会评为“2016中国低碳环保·健康节能绿色建材采购平台准入企业”及“2016中国绿色建筑首选配套(电线电缆)产品”;2017年,成为广东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单位及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单位会员,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被广东省制造业协会、广东省产业发展研究院、广东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竞争力研究中心颁发“2017年广东省制造业企业500强第391位”荣誉证书,被广东省行业协会联合会评为“广东省优秀企业”,被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评为“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企业”;2018年,被广东省制造业协会、广东省产业发展促进会授予“2017年广东省制造业优秀企业”称号,被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授予“2017年度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被里水镇人民政府授予“2017年度科技创新奖”及“2017年度纳税大户”称号,被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线电缆分会、广东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评为“2018年度广东线缆行业最具竞争力企业20强”及被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线电缆分会、线缆信息研究院评选为“2018年中国线缆行业100强企业”,被广东省制造业协会、广东省产业发展研究院、广东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竞争力研究中心颁发“2018年广东省制造业企业500强第364位”荣誉证书,被中国建筑材料品牌网、中国建筑业企业合作平台、中国建筑企业品牌价值研究中心、金材奖评选委员会评选为“中国建材最具成长竞争力50强”“中国建筑材料品质金奖”(珠江电缆);2019年,其“珠江电缆”“亚洲电缆”牌绿色节能电线电缆被中国建筑建材质量协会推荐为“2019中国低碳环保绿色节能电线电缆采购首选供货单位”。 原告持有第9632360号“”、第16994691号“”、第22112299号“”注册商标。①第9632360号“”商标系佛山市珠江开关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3日向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后经核准注册,注册日期为2013年1月21日,有效期至2023年1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经核准受让该注册商标。②第16994691号“”商标系佛山市珠江开关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后经核准注册,注册日期2016年8月14日,有效期至2026年8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缆、电线等,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经核准受让该注册商标。2021年7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1]第0000187111号《关于第16994691号“珠江电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为第16994691号“”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规定的情形,据此裁定第16994691号“”注册商标予以无效宣告。③第22112299号“”商标系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向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后经核准注册,注册日期为2018年1月21日,有效期至2028年1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缆、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线等。 2018年5月8日,原告作为广东省电线电缆行业大会的独家支持单位,在该大会的会场布景中使用“珠江电缆”“珠江电力”商标进行宣传。原告还在其经销店铺的门头招牌上同时使用“珠江电缆”“珠江电力”“珠江电线”“珠江”商标或单独使用“珠江电缆”或“珠江电力”商标,在其工服、产品宣传单、产品上使用“珠江电力”商标。 二、被诉侵权事实 2019年3月7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与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各一名,一起来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档的“永壹珠江电缆金怡兴五金批发部”店铺,在该店铺内购买了包装印有“永壹珠江电缆”字样的电线一捆,共支付价款人民币122元,当场取得销售单、名片各一张。该公证处公证人员对上述所购物品进行了拍照、封存。2019年3月29日,该公证处出具(2019)粤广广州第027365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证明。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公证封存物品,当庭拆封该封存物品,内有电线一捆(产品名称:阻燃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线,型号ZR-BVR,生产日期2018年9月8日)、销售单、名片各一张,电线的产品合格证标签顶部标有“永壹珠江电缆”标识,中部标有“”“”标识,下方标有“广州市永壹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荣誉出品生产基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小龙村塱尾工业区21号1楼”字样及“企业中文网址:珠江电缆.网址”;名片正面标有“金怡兴五金电器批发部”“***”“地址:佛山市南海区,背面标有“经营范围祥塑各种管道……庆丰、广州双菱、珠江、广东电缆各种电线……所有水电材料”。 2019年3月8日,原告取证人员在阿里巴巴1688网站供应商为“广州市永壹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网店下单购买了名为“厂家直销BVR1.5电线铜芯电线电线电缆家用通讯电线”的商品一件,价格84元,并于2019年3月26日收取了上述商品的包裹,包裹内有电线一捆(生产日期2019年3月12日),产品名称、型号、合格证标签的标识字样均与(2019)粤广广州第027365号公证书取证购买的产品一致;阿里巴巴1688网站供应商为“广州市永壹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网店上展示有“永壹珠江电缆”标识的电线产品图片,涉案商品链接的详细信息中展示有“中国工程建设首选产品证书”。上述事实有(2019)粤广广州第036988号、第036989号公证书予以证实。 2019年3月25日,原告取证人员通过国家工信部网站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网站域名“珠江电缆.网址”的备案信息,显示该域名的主办单位为“广州市永壹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网站首页网址为www.gzyongyi.net,审核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进入该域名网站,显示该网站页面顶部、显著位置使用了“永壹珠江电缆”标识及“永壹珠江电缆”标识,并展示有“永壹珠江电缆”标识的电线产品图片,网站联系方式标有“广州市永壹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及其地址、电话、传真、邮箱等信息。上述事实有(2019)粤广广州第036158号公证书予以证实。 2019年4月2日,原告取证人员在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的“广州市永壹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购买了电线三捆,同时取得“永壹珠江电缆产品报价书”一本、“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送货单”一张。上述场所内前台背景墙标有“永壹珠江电缆”标识;三捆电线产品(产品名称:阻燃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型号ZR-BV,生产日期2019年3月12日)的合格证标签的标识字样均与(2019)粤广广州第027365号公证书取证购买的产品一致;“永壹珠江电缆产品报价书”封面标有“”标识、“永壹珠江电缆”标识,内页标有“永壹珠江电缆”标识,封底标有“广东省广州市永壹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www.gzyongyi.net中文网址:珠江电缆.网址”字样。上述事实有(2019)粤广南粤第6141号公证书予以证实。 2019年6月至7月期间,原告取证人员在佛山三水、广州花都、东莞、惠州、江门、中山、韶关、肇庆、清远公证购买了标有“永壹珠江电缆”标识、“广州市永壹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字样或“广东永壹珠江电缆有限公司”字样的电线产品。 原告在诉讼中还提交了其他“永壹珠江电缆产品报价书”,其使用的标识字样与上述公证取得的报价书基本一致,内页展示有“中国工程建设首选产品证书”“中国绿色环保产品证书”“中国工程建设推荐产品证书”。 原告主张,被告永壹珠江公司在电线产品、报价书上使用“永壹珠江电缆”标识、“珠江电缆(珠江电缆.网址)”字样,在经营场所、官网、阿里巴巴1688网店上使用“永壹珠江电缆”标识,被告金怡兴批发部在店铺招牌上使用“永壹珠江电缆”标识并销售带有该标识的电线产品,在名片上使用“珠江”字样,均已侵犯了原告第9632360号“”、第16994691号“”、第221122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永壹珠江公司的企业名称包含了原告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简称“珠江电缆”,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永壹珠江公司在产品上使用“”“”标识,在阿里巴巴1688网店、报价书上使用“中国工程建设首选产品证书”“中国绿色环保产品证书”“中国工程建设推荐产品证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的相关情况 被告永壹珠江公司于2005年12月9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50万元,原企业名称为广州市永壹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变更登记企业名称为现名广东永壹珠江电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电线、电缆制造;电线、电缆批发等。被告永壹珠江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注册域名“珠江电缆.网址”。 被告永壹珠江公司持有第8842217号“”、第14067038号“”、第23327704号“”注册商标。①第8842217号“”商标系***于2010年11月15日向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后经核准注册,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11月28日至2021年11月27日,续展有效期至2031年11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缆、电线,被告永壹珠江公司于2018年9月6日经核准受让该注册商标。②第14067038号“”商标系***于2014年2月25日向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后经核准注册,注册日期2015年3月28日,有效期至2025年3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网络通讯设备、试电笔、发光二极管(LED)、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等(该商标于2019年9月20日在电线、电缆等部分商品上公告予以无效宣告),被告永壹珠江公司于2018年9月6日经核准受让该注册商标。③第23327704号“”商标系被告永壹珠江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后经核准注册,注册日期2018年3月14日,有效期至2028年3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网络通讯设备、试电笔、发光二极管(LED)、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 2013年至2015年,被告永壹珠江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永峰五金商行、湛江市赤坎大众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东莞市寮步轩丰五金电器批发部、佛山市金晋宇线缆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区诚励五金商行等签订《永壹珠江?电缆合同书(厂家与一级代理商销售协议书)》,约定将被告永壹珠江公司生产的“永壹珠江”牌电线电缆产品委托后者代理销售。2014年至2015年,被告永壹珠江公司生产的永壹珠江牌电线电缆产品销往广东韶关、广州、深圳、广西北海等地,同时被告永壹珠江公司生产的“永壹珠江?电缆”标识的电线电缆产品在九正建材网等网站有展示销售,产品图片显示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11月。被告永壹珠江公司提交的《永壹珠江?电缆产品报价书(2013年9月)》《永壹珠江电缆产品报价书(2015年1月)》标注了“永壹珠江?电缆”标识或“永壹珠江电缆”标识。 2016年至2019年,被告永壹珠江公司生产的永壹珠江牌电线电缆产品销往广东东莞、中山、广州、佛山、深圳、韶关、东莞、中山、江苏南京、山东济南、湖北、湖南、上海等地,并在其经销店铺使用了“永壹珠江电缆”标识的广告招牌。 2013年至2020年期间,广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被告永壹珠江公司生产的电线电缆产品多次进行抽样检验、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均显示抽检通过或被抽查产品合格。 被告永壹珠江公司的企业及产品在经营中获得了多项荣誉证书:2010年,获得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颁发的《阻燃电缆等级标识授权使用证书》;2011年,成为广东省质量检验协会单位会员;2017年,成为广东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被番禺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授予“慈善乐助大爱无疆”荣誉证书;2018年,被番禺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授予“助力扶贫大爱撒播人间”荣誉证书;2019年,被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授予“2018年度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被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授予“慈善荣誉企业”称号。 被告永壹珠江公司提交的《中国工程建设首选产品证书》《中国绿色环保产品证书》《中国工程建设推荐产品证书》显示,被告永壹珠江公司于2017年1月获得中国企业国际名牌发展委员会、中国建材产品评估委员会颁发的“广州市永壹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永壹珠江?牌电线电缆系列产品在全国工程建设优质产品调研推广活动中,经审核荣选为《中国工程建设首选产品》”证书及“广州市永壹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永壹珠江?牌电线电缆系列产品在全国工程建设优质产品调研推广活动中,经审核荣选为《中国工程建设推荐产品》”证书,于2017年1月获得中国企业国际名牌发展委员会、中国绿色环保管理发展协会颁发的“广州市永壹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永壹珠江?牌电线电缆系列产品在全国绿色环保宣传推广活动中,经审核入选为《中国绿色环保产品》”证书。经查,登陆上述证书的网址www.chinaceib.org,显示有“中国企业国际名牌发展委员会”网站页面。 四、其他相关事实 被告金怡兴批发部成立于2014年3月10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五金、电器。被告永壹珠江公司称被告金怡兴批发部是其产品经销商。 诉讼中,原告称其主张49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是依据原告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被告永壹珠江公司侵权时间长、范围广、获利巨大,具有侵权恶意,应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6万元(有票据)、公证费26100元(有票据)、产品购买费等,请求法院酌定。 另查明,广州市珠江电线厂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1月11日,曾用名为广州市白云区珠江电线厂、广州市珠江电线厂,经营范围为电线、电缆制造等。广东珠江线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5月21日,曾用名为广东珠江电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电线、电缆制造等。佛山市珠江开关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31日,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机电产品、插头、插座、继电器、家用电器、五金交电产品、液压机械;销售:建筑材料、电线、电缆。第157962号“”商标于1982年5月30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电线、电缆,注册人为南海县电线厂,后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广东电缆厂,于2011年8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广东电缆厂有限公司名下,于2012年4月17日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撤销。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争议问题分析如下: 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被告生产、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由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的(2019)粤广广州第027365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物品,证实了原告委托的相关人员于2019年3月7日在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过程。原告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涉案“永壹珠江电缆金怡兴五金批发部”店铺的店铺招牌、地址及名片与被告金怡兴批发部工商登记的字号、地址相一致,被控侵权产品封条完好,与销售单相吻合,故在被告金怡兴批发部未应诉答辩及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被告金怡兴批发部销售。被告永壹珠江公司确认原告公证取证购买的所有涉案电线电缆产品系其生产,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二、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原告主张权利的第16994691号“”注册商标已于2021年7月14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故对原告关于被告侵害第169946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本院不予评价处理。原告主张权利的第9632360号“”、第22112299号“”注册商标现仍为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被诉侵权标识“永壹珠江电缆”“珠江电缆.网址”“珠江”分别使用在电线产品、报价书,被告永壹珠江公司经营场所、官网、阿里巴巴1688网店及被告金怡兴批发部店铺招牌、名片上,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上述被诉侵权标识完整包含了原告第9632360号“”、第22112299号“”注册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珠江”,构成商标近似,且使用在上述两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线电缆产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被告永壹珠江公司抗辩其对“永壹珠江电缆”标识拥有在先使用权,对此,本院认为,被告永壹珠江公司提交的证据证实,“永壹珠江电缆”标识最早于2013年开始在电线电缆产品上使用,而原告的第22112299号“”商标于2016年12月1日申请注册,原告提交的证据亦未反映其在2016年12月1日之前已有使用第22112299号“”商标,故被告永壹珠江公司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永壹珠江电缆”的时间早于第22112299号“”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且被告永壹珠江公司本案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永壹珠江电缆”的使用方式与此前基本相同,均是在电线电缆产品、报价书、交易文书、经营场所、店铺招牌、网站宣传中使用,证据反映“永壹珠江电缆”标识的电线电缆产品自2013年至2015年已销往广东佛山、广州、深圳、东莞、韶关、湛江、广西北海等多地,并在九正建材网等平台销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情形,故原告作为第221122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被告永壹珠江公司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永壹珠江电缆”标识。但被告永壹珠江公司使用“永壹珠江电缆”标识的时间晚于第9632360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2011年6月23日,故其对第9632360号“”注册商标提出的在先使用抗辩不成立。 综上所述,被告永壹珠江公司在电线产品、报价书、经营场所、官网、阿里巴巴1688网店上使用“永壹珠江电缆”标识,已侵犯了原告第96323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永壹珠江公司在电线产品、报价书上使用“珠江电缆.网址”字样,已侵犯了原告第9632360号“”、第221122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金怡兴批发部在店铺招牌上使用“永壹珠江电缆”标识并销售带有该标识的电线产品,在名片上使用“珠江”字样,均已侵犯了原告第9632360号“”、第221122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被告永壹珠江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本案中,原告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主张受到侵害的权益载体为“珠江电缆”,属于原告企业名称的字号或简称。首先,从发展史来看,“珠江电缆”字号或简称具有一定的历史传承。原告从其前身2001年设立起,历经更名、改制,在2008年改制成立有限公司后又经历了几次名称、经营范围等工商变更登记,但在近二十年的发展中保持了电线电缆的经营范围,在企业名称中保留了“珠江电线”或“珠江电线电缆”。其次,从经营情况、实际使用情况来看,原告注册资本、规模较大,其产品在全国多地均有销售,市场销售情况良好。同时,原告在经营过程中长期、广泛地对外使用“珠江电缆”,在各地门店招牌、广东地区的广告宣传等显著位置以“珠江电缆”指代自己。最后,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多年来获得了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建筑材料工业信息中心及中国建材市场协会、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广东省制造业协会、广东省行业协会联合会、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线电缆分会、广东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等颁发的众多荣誉证书,在行业内具有良好声誉。综上所述,可以认定“珠江电缆”经过原告长期、广泛的使用,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实际具有标识主体的作用,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被告永壹珠江公司抗辩广东省内企业名称包含珠江的电缆企业有上百家,经营10年以上的有十几家,且部分电缆企业在先使用珠江字号,相关企业对珠江电缆声誉的形成都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根据查明的事实,广州市珠江电线厂有限公司、广东珠江线缆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珠江电子有限公司)虽然成立时间较早,但本案没有关于该两公司经营活动中将“珠江电缆”作为企业字号或简称使用的证据,亦无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其他企业名称包含“珠江”的电缆企业亦无任何关于经营状况、市场知名度等情况的证据,广东电缆厂(曾用名南海县电线厂)、广东电缆厂有限公司虽先后持有第157962号“”商标,但本案亦无该商标知名度的证据,且该商标早在2012年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因此,被告永壹珠江公司上述抗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与被告永壹珠江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括电线、电缆制造及销售,且两者住所地分别在位置比邻的佛山、广州,均在广东省内,两者的实际经营活动领域亦较一致。因此,原告与被告永壹珠江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各方应在生产活动中诚信经营,公平竞争。而被告永壹珠江公司在原告已长期、广泛使用“珠江电缆”作为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仍于2019年3月13日变更登记企业名称为“广东永壹珠江电缆有限公司”,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包含了原告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简称“珠江电缆”,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尤其是双方当事人所在地和市场重合度高的广东地区相关公众误认的行为,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永壹珠江公司虽抗辩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永壹珠江”来源于第8842217号“”注册商标,“电缆”是行业名称,其企业名称是合法使用,未构成不正当竞争,但被告永壹珠江公司并未取得“永壹珠江”字样在电线电缆产品上的商标专用权,其第14067038号“”商标在2019年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与原告第9632360号“”商标在电线电缆等商品上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部分宣告无效,故在此情况下被告永壹珠江公司仍继续使用现企业名称,难谓善意,不属于合法使用。 四、被告永壹珠江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原告主张被告永壹珠江公司在产品上使用“”“”标识,在阿里巴巴1688网店、报价书上使用“中国工程建设首选产品证书”“中国绿色环保产品证书”“中国工程建设推荐产品证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被告永壹珠江公司提交了2013年至2020年期间的多份检验报告、《阻燃电缆等级标识授权使用证书》及《中国工程建设首选产品证书》《中国绿色环保产品证书》《中国工程建设推荐产品证书》予以反驳。本院认为,上述多份检验报告及《阻燃电缆等级标识授权使用证书》证实,2013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永壹珠江公司生产的电线电缆产品在广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多次抽样检验、监督抽查中均抽检通过或被抽查产品合格,同时符合阻燃电缆标准。故被告永壹珠江公司在产品上使用“”“”标识,有事实依据,未构成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被告永壹珠江公司提交的《中国工程建设首选产品证书》《中国绿色环保产品证书》《中国工程建设推荐产品证书》均有原件核对,且登陆上述证书的网址显示发证单位的网站,原告对真实性未持异议,可确认其真实性,上述三份证书与被告永壹珠江公司在阿里巴巴1688网店、报价书上使用的“中国工程建设首选产品证书”“中国绿色环保产品证书”“中国工程建设推荐产品证书”照片内容一致。故被告永壹珠江公司使用上述证书照片,有一定的依据,尚未构成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原告以被告永壹珠江公司所提交的上述证书的发证机构未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不具有合法性为由主张被告永壹珠江公司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五、被告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永壹珠江公司停止在生产、销售、广告宣传中侵犯原告第9632360号“”、第221122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珠江电缆”字样并变更登记企业名称,要求被告金怡兴批发部停止在销售、广告宣传中侵犯原告第9632360号“”、第221122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被告永壹珠江公司抗辩原告没有提供销售合同、销售发票证据证明涉案商标近三年有投入使用,但本案中原告已举证证明其在核定使用商品上或该商品的宣传中使用了涉案注册商标,故被告该抗辩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损失赔偿额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因被告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获利数额均难以确定,本案亦无证据证明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数额,故本院根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等情节,原告品牌的知名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考虑,具体为:1.案中未有证据证明原告“珠江电力”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2.被告永壹珠江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开始使用企业名称“广东永壹珠江电缆有限公司”,包含原告企业简称“珠江电缆”;3.被告永壹珠江公司生产、销售标注“永壹珠江电缆”标识的电线电缆产品时间较长、销售范围较广,侵权行为具有一定规模;4.被告金怡兴批发部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五金、电器;5.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了律师费、公证费及产品购买费,均有票据佐证,本院将根据费用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性及本案诉讼请求、具体案情等酌定合理费用数额。综上,本院确定被告永壹珠江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共1000000元,被告金怡兴批发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共30000元。原告超出上述数额的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永壹珠江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在生产、销售、广告宣传中侵犯原告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第9632360号“”、第221122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金怡兴五金批发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在销售、广告宣传中侵犯原告第9632360号“”、第221122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被告广东永壹珠江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珠江电缆”字样,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珠江电缆”字样; 四、被告广东永壹珠江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共1000000元; 五、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金怡兴五金批发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共30000元; 六、驳回原告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46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51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25000元,被告广东永壹珠江电缆有限公司负担25700元,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金怡兴五金批发部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