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韶关市永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605执231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桂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77133913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韶关市永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新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MA527QHT2M。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韶关市永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144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韶关市永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本金1313672.5元、违约金65000元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韶关市永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以尚未清偿的货款(即1313672.5元减去已支付的货款本金)为本金从2020年8月14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违约金,并支付本案的受理费9034.84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韶关市永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韶关市永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6848.12元,并已退付本案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