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民终22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桂工业园A区A-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77133913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上诉人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29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经本院确认,上诉人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无需本院退还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