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惠州市星泰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605执749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桂工业园A区A-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77133913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惠州市星泰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土湖白云二路56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MA4UNLDU2E。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星泰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985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1272003.85元;并向本院缴纳本案受理费21476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执行,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