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605执异268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桂工业园A区A-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77133913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被申请人:***,男,200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被执行人:韶关市永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新村41栋3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MA527QHT2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韶关市永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605执23120号]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称,请求追加被申请人***、***为(2021)粤0605执23120号案的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诉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605民初14494号】,该案《民事调解书》已于2021年7月14日生效。申请人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粤0605执23120号,申请执行本金1090333.38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自2021年8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090333.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暂计至2021年9月10日为6810.85元)、受理费9034.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经法院首次执行,申请人只收到执行款项1917.78元,且经法院穷经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22年1月2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经申请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股东信息以及出资情况,被执行人于2018年9月4日经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现股东为被申请人***、***,其中被申请人***认缴出资270万元,被申请人***认缴出资30万元,目前均未实际出资。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九民纪要”即《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六条【股东出资应否加上到期】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的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特申请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请求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及被执行人韶关市永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均没有答辩。 经审查查明,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韶关市永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2021)粤0605民初14494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已于2021年7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 因韶关市永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粤0605执23120号。2022年1月26日,本院作出(2021)粤0605执231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认为案件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被执行人韶关市永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300万元。2020年12月29日,韶关市永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通过股东决议,同意***将占公司注册资本90%的股权,共99万元出资额(未实缴)转让给***认缴,由***于2028年8月11日缴足;同意***将占公司注册资本10%的股权,共11万元出资额(未实缴)转让给***认缴,由***于2028年8月11日前缴足;同意公司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同日,韶关市永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110万元变更为300万元。订立日期为2020年12月29日的韶关市永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以货币出资270万元,总认缴出资27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于2040年12月31日前缴足;股东***以货币出资30万元,总认缴出资3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于2040年12月31日前缴足。 本院认为,关于被申请人***、***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上述规定,人民法院追加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的股东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应满足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两个条件。 本案中,首先,经本院(2021)粤0605执23120号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韶关市永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得到清偿。由此可见,被执行人韶关市永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已明显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次,虽然韶关市永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12月29日的公司章程明确,股东***、***的认缴出资在2040年12月31日前缴足,至目前为止尚未届满。但因被执行人韶关市永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已明显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却不申请破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不应再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应加速出资期限到期。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举证证明实缴出资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认定被申请人***、***均未对韶关市永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足额缴纳出资,***未缴纳的出资额为270万元,***未缴纳的出资额为30万元,被申请人***、***应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韶关市永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综上,申请人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被申请人***为(2021)粤0605执23120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27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韶关市永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二、追加被申请人***为(2021)粤0605执23120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3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韶关市永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