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韶关市永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605执恢196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桂工业园A区A-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77133913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韶关市永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新村41栋3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MA527QHT2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被执行人:***,男,200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韶关市永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144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韶关市永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本金1313672.5元及违约金予申请执行人,若被执行人未按时足额履行则需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支付案件受理费9034.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韶关市永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2021)粤0605执23120号],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得款6848.12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5执异268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追加***、***为(2021)粤0605执23120号案的被执行人,并分别在其尚未缴纳出资270万元、3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韶关市永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申请执行人向本案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于2022年8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案经执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32.36元、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35.23元,并已退付本案执行费[冻结期限至2023年8月31日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F1××**的汽车,因暂未找到上述车辆故无法进一步处理[查封期限至2024年8月31日止];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F6××**的汽车,得款317054元,已退付网络辅助工作服务费4656元、本案执行费11244.41元及申请执行人301153.59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路××号××广场××幢××房的不动产[权利证号:粤(2020)韶关市不动产权第0××8号],因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22)粤0203执保316号案首先查封上述不动产,本案已参与分配;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广东省韶关市中安智能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4MA4W94TAXH)的51%股权份额、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广东省韶关市意境天成农业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3MA4UW3X8XB)的80%股权份额、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广东省韶关市意境天成农业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3MA4UW3X8XB)的20%股权份额,并已依法向上述公司送达法律文书冻结上述股权及扣留、提取分红等收入,但暂未收到款项,申请执行人以公司股权评估程序复杂且不愿意垫付评估费用为由申请暂不处置[冻结期限至2025年9月18日止];向案外人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法律文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韶关市永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应收款等收入,暂未收到款项;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