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605执恢9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桂工业园A区A-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77133913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惠州市星泰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土湖白云二路56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MA4UNLDU2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被执行人:***,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星泰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9859号民事判决书、(2022)粤0605执异582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一、惠州市星泰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272003.85元及以该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计算的违约金予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二、被执行人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1476元;三、追加被执行人***为(2022)粤0605执7495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25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惠州市星泰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四、追加被执行人***为(2022)粤0605执7495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25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惠州市星泰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以(2022)粤0605执7495号案立案执行,案经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23)粤0605执恢969号。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以下措施:
1、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80a3的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4月17日起至2024年4月16日止,本院实施强制扣划,得款5013.50元,该款已退执行费;
2、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d2a4的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6月7日起至2024年6月6日止,因余额较少,本院暂未进行扣划;
3、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惠州市星泰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尾号为0093的建设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4月14日起至2024年4月13日止,因余额较少,本院暂未进行扣划。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执行开庭,被执行人未到庭。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限其在限期内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