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智科技应用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中智科技应用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福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25668号 原告:上海中智科技应用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竹民,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淑涵,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东方福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中智科技应用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方福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智科技应用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上海中智科技应用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 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曹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