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智科技应用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中智科技应用发展有限公司与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6民初51725号 原告:上海中智科技应用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竹民,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淑涵,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KWOKWAIANDYHO,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中智科技应用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智科技应用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中智科技应用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童 磊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