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先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先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0287号 原告:***,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告:上海能量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5885号323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能量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先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漕路38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先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元,女,上海先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能量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先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许 斌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顾 郁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