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0287号
原告:***,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告:上海能量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5885号323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能量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先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漕路38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先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元,女,上海先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能量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先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许 斌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顾 郁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