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精睿源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游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某某睿源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4118号 原告:***游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睿源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游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睿源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游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游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游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沈 韵 书 记 员 沈 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