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722执保53号
申请人:池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杏溪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观湖大道1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池州中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有关财产。池州中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664630181860250000068)为上述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池州中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有关财产;期限为2025年5月29日至2026年5月28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池州中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