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323民初3259号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董事。
被告:马某,男,200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7日立案,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李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