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3执11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五松镇观湖大道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151264118M(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5704224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担保人:***,男,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担保人:***,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宿州市。
申请执行人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终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皖13执119号之二执行裁定,查封担保人***、***坐落于××的共148套房产。现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续行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担保人***坐落于××,房屋编码为341302093500080001(3001-3019、3022-3027、8465-8474、8507-8520、8553-8566、8599-8612、8645-8658)的91套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续行查封担保人***坐落于××,房屋编码为3413020935000800018196、8198、8232、8234-8244、8277-8290、8737-8750、8783-8796、8836)的57套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担保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因担保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自行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担保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可以依照物权法、担保法规定办理登记等担保物权公示手续;已经办理公示手续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主张优先受偿权。
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担保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担保书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