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06民初6039号
原告: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女,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魏某,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4年3月18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杨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