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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魏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06民初6039号 原告: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女,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魏某,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4年3月18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杨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