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7执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观湖大道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15126411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青阳县九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木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06248842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青阳县蓉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阳县九韵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中,双方于2022年12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7执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