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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02民初5711号
原告:丽水市莲都区立久新型建材厂,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灵山变电所西北侧区块临时仓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02MA2G02H92N。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畲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龙泉市欧源市政园林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龙渊街道龙翔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761322901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莲都区立久新型建材厂与被告***、龙泉市欧源市政园林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莲都区立久新型建材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市莲都区立久新型建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1元,减半收取560.5元,由原告丽水市莲都区立久新型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