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

某某、平罗县平达碳素制品厂等与宁夏平罗县平川化工有限公司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221破申4号 申请人:**,住平罗县。 申请人:平罗县平达碳素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宁***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宁***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 以上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石嘴山市惠农区北街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宁夏平罗县平川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宁夏平罗县平川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9年5月14日,申请人**、平罗县平达碳素制品厂(以下简称“平达碳素厂”)、宁夏森源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宁***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华化工公司”)以被申请人宁夏平罗县平川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川化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平川化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经审查,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9)宁0221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人**、平达碳素厂、锦华化工公司不服,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2019)宁02破终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9)宁0221破申3号民事裁定;二、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平罗县平达碳素制品厂、宁夏森源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宁***化工有限公司对宁夏平罗县平川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9年8月19日,申请人**、平达碳素厂、锦华化工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平川化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平川化工公司所欠申请人**、平达碳素厂、锦华化工公司的债务明确,均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均因未发现被申请人平川化工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平川化工公司由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的,依照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申请人**、平达碳素厂、锦华化工公司以被申请人平川化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破产清算,现被申请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被申请人平川化工公司对申请人**、平达碳素厂、锦华化工公司的申请在法定异议期内未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应当依法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平罗县平达碳素制品厂、宁***化工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宁夏平罗县平川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