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205民初2613号
原告:宁***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564113174X。
法定代表人:**,宁***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众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1,1960年5月8日出生,住石嘴山市惠农区花园路(丰本巷**),身份号码:×××。
被告:**2,住石嘴山市惠农区花园路(丰本巷**),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1、**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