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205执1362号
申请执行人:宁***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564113174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化工有限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宁02民终123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化工有限公司执行款28558元、负担执行费328元,合计2888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宁***化工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8558元、负担执行费328元,合计28886元;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义务,则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2888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