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205民初404号
原告:**,住宁夏石嘴山市。
被告:宁***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564113174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宁***化工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宁***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