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

某某、宁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205执553号 申请执行人:**,住石嘴山市平罗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宁***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564113174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字(2021)第129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宁***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化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宁***化工有限公司应配合申请执行人**到石嘴山市社保中心领取申请执行人工伤参保的赔偿项目款、负担执行**,合计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宁***化工有限公司配合申请执行人**到石嘴山市社保中心领取申请执行人工伤参保的赔偿项目款。 二、则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化工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