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24财保662号
申请人:***,男,195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申请人:安徽星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东城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MA2NO423X5。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丹巴赫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三路**厂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NBN925。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星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丹巴赫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11,00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星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丹巴赫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0元;
二、如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查封申请人***提供的位于沈丘县付井镇卜楼行政村总建筑面积2019.61平方米的两层私有楼房。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