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1624执保3号
申请人:***,男,195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申请人:安徽星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东城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MA2NO423X5。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丹巴赫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三路**厂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NBN925。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安徽星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丹巴赫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星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丹巴赫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0元进行冻结。经查,发现被保全人有部分可冻结的银行存款,本院已采取相应的冻结银行存款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三)项、第二十一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部分保全。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