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6民辖终8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星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东城高新技术开发区6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西***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三路91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昌市青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57年6月1日生,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口市沈丘县言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安徽星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安徽星际公司)、江西***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21)豫1624民初8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安徽星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21)豫1624民初85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或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系安徽省界首市人,按照管辖权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法律规定,本案也应当由界首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和***合作期间,双方签订了几份协议,但上诉人始终是和界首市的***进行的义务合作,而本案的***系沈丘县的***,他和上诉人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他不具有起诉上诉人的主体资格,系虚假诉讼;二、假如***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没有进行起诉的权利,且因合同当事人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沈丘县,故***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三、即使人民法院把买卖合同纠纷和合伙协议纠纷两个不同的案由拉在一起进行审理,***民法院也没有管辖权。根据2020年3月19日***、***、***三方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合伙人是他们三方,如果他们三人没有办事机构,则***按合伙协议纠纷提起诉讼,则应当在***、***的住所地提起,及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成立了公司,则应当由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目前,他们三人合伙的经营地在安徽省界首市,界首市的***的机械设备仍然在界首市天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正常生产。因此,按照以上法律规定,***民法院仍然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或江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江西***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21)豫1624民初85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二、一、二审的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裁定认定错误,一审裁定认为原审被告系本案当事人之一就可以在原审法院审理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以本案的法律关系来确定本案的管辖。一审裁定认定本案是买卖关系纠纷不属于委托代理协议纠纷,被上诉人诉请解除的不是委托协议,而是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诉请也是要求上诉人承担责任,本案的案由也是买卖合同纠纷,因此应当按买卖的法律关系审理本案,不能以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之间的委托协议约定诉讼管辖来约束上诉人并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被上诉人***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应由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是以解除买卖合同为由提起诉讼,不适用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签订的委托协议约定的管辖。如果被上诉人单独起诉原审被告安徽星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河南沈丘法院提起诉讼。现被上诉人起诉的是要解除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安徽星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要求上诉人返还货款,而不是解除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签订的委托协议发生的纠纷,所以本案应以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本案的管辖地。被上诉人***直接以实际购买人身份提起诉讼,对买卖关系来看与上诉人之间的关系是取代原审被告安徽星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发生关系,其与原审被告的委托关系对上诉人只能证明被上诉人是实际购买人,约定管辖对上诉人没有法律效力,不能改变本案由上诉人所在地管辖的法律规定,另外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河南省××县的证据,买卖合同履行义务的是上诉人,上诉人所在地是履行地。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不在河南省××县,***在2020年的住所地和户籍地均在安徽省界首市颖南办事处南裕民街新村三排10户,身份证号是,不在河南省××县。本案诉讼***住所地却××河南省××付井镇××行政村××号,身份证号码:,两个身份信息明显不一致。一审裁定未经核实***的真实户籍及住所地信息就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上诉人恳请贵院依法查明被上诉人的真实户籍,如果被上诉人有违法行为,恳请就被上诉人***户籍一事,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因此,一审裁定以被上诉人所在地在河南省××县确定由管辖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依法不属于河南省***民法院管辖,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定。
***辩称,首先要明确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上诉人一个是星际公司,一个是***公司,这是委托买卖的一个法律关系,也就是说被上诉人星际公司与被上诉人***公司签订的这样一个设备买卖合同,是上诉人星际公司是受被上诉人***的委托与***签订的这样一个熔喷布生产设备合同。按照合同法第402条和403条的规定,被上诉人***作为委托人,他有一个法定的解除权,法定的解除权也有一个选择权。被上诉人***作为委托人,以委托人的身份参与这样一个法律关系他就受到合同的约束。这里边对相对性是一个突破。虽然***在这个合同中我们看起来没有***本人这样一个地位和签字。但是按照合同法第402条和403条的规定,***就完全受到合同的约束。根据民诉法关于管辖的规定除了一个法定的管辖,还有一个约定关系,那么***与生物科技关于管辖问题有一个明确的约定,发生纠纷,由各自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一个约定管辖是本案管辖的一个根据。这是一个委托购买的法律关系,三方就是两个上诉人星际公司和***公司,包括***他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是一个必要的共同诉讼无法分割,既然法律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我可以直接受到合同的约束。那么***提起诉讼的时候,那必然要把受委托人星际公司和设备的出售方***公司作为共同的被告,否则的话,这个案件就无法证明也无法诉讼。基于以上的理由,那么***民法院作出的认定驳回了***及星际公司关于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这个管辖符合双方协议的约定,我们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正确的。管辖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有明确的事实根据,程序也是合法的,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安徽星际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第3条约定:“该委托协议双方如发生争议,可向各自住址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江西***公司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该约定管辖并不能适用于江西***公司,故本案约定管辖不明,应不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起诉请求依法解除安徽星际公司与江西***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并请求江西***公司返还设备款,双方争议标的应为其他标的,上诉人安徽星际公司、江西***公司作为履行合同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安徽星际公司住所地位于安徽省界首市,上诉人江西***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故***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不当,应予纠正。二上诉人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21)豫1624民初85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