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624民初4905号
原告:***,男,195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安徽星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东城高新技术开发区5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MA2N0423X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男,199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第三人:江西丹巴赫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三路91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NBN92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星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丹巴赫机器人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