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2民辖终6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5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星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东城高新技术开发区6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MA2N0423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西丹巴赫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三路91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NBN9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星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际公司”)、江西丹巴赫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巴赫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21)皖1282民初652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其与星际公司签订委托协议是正常的民事行为,其有权起诉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星际公司向丹巴赫公司购买生产设备时,共同损害其利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星际公司与丹巴赫公司之间签订《设备购销合同》所购买的设备安装调试地点为安徽省界首市,安徽省界首市为合同履行地,且本案被告之一星际公司的住所地在安徽省界首市,故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
丹巴赫公司答辩称,***提交的与星际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是在星际公司的公章由***保管期间签署的,星际公司一直不认可委托协议的真实性。***在本案中的根本目的是解除买卖关系返还货款,不应起诉星际公司。其公司与星际公司之间不存在串通行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由江西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当事人之间未约定管辖法院,则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一审被告之一星际公司的住所地为安徽省界首市,故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21)皖1282民初6521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