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624民初3902号
原告:***,男,195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安徽星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东城高新技术开发区5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MA2NO423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江西丹巴赫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三路91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NBN9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星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丹巴赫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