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3民初8015号
原告:哈尔滨航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新胜村。
法定代表人:孙晓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继昌,黑龙江国脉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旺盛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哈阿公路零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宁洪学,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原告哈尔滨航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旺盛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哈尔滨航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哈尔滨航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关海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董琪琪